品評天下
  宿遷市沭陽縣男子孫誠(化名)時常酗酒,而且在酒後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。今年7月份孫誠酒後滋事,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。孫誠醉酒鬧事已多次,以後再犯怎麼辦?對此,經沭陽縣檢察院建議,法院作出江蘇省首例“禁酒令”,要求孫誠在今後的五年內滴酒不沾,一旦飲酒,緩刑就將變成立即執行的實刑(據12月3日《現代快報》)。
  對於一名因酗酒造成家暴的男子,法院給予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的判決,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。但更令人感到欣慰和值得肯定的是,當地法院並不拘泥於僅靠法律規定和法律效力去懲戒和幫扶當事人,而是恰到好處地引進了“外部力量”,以“外部力量”影響和改造人的內心,這是法院對該男子頒佈“禁酒令”的最大亮點。
  首先,法院巧妙借助了社區的矯治力量。法院在以法律懲處或幫助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時候,囿於法律本身的剛性和局限性,效果未必那麼完善,而社區和社區矯治力量的介入,卻可以對法律的威信和法律的引導作用實現“補漏”的效果。按照我國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禁止令可以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,對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監督管理。這是法律賦予的社區功能,在法院主動和有意識“安排”社區這一外部力量參與介入之下,有廣大社區工作人員的直接監督,不僅讓“禁酒令”得到有效執行,對法律執行和法律判決效力的拓寬、延伸以及今後的預防效果,都將起到提升作用。
  其二,“禁酒令”還直接借助了親人和親情的力量來影響當事人。“禁酒令”直接觸及他人私生活領域,公權力或法律往往無法直接監督監管,當事人是不是自覺、是不是自覺遵守法律規定,親人成了“監督主體”和“執行法律的力量”,無形中給剛性的法律增加了人情味,減少了執行的心理阻力。不僅會讓法律執行和判決執行顯得柔性起來,也事實上讓這一“禁酒令”得到親友們的真誠支持。
  “法律不外乎人情”。 法律本身不能游離於現實生活之外,好的法律執行,必然受外部環境、社會風氣、公眾輿論等因素影響,這些外部的評價或外部力量,錶面上與法律執行和法律判決關係不大,然而,良好的法律執行和守法意識,何嘗不是法律之外的因素影響和制約的結果呢? 就如這名被“禁酒”的男子,在親人朋友和社區的參與下,是借助親情中善的一面去感召、 感化他,發揮的可能將是法律無法做到的“作用”。畢曉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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